2018年3月14日,我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后潜逃3年之久的被告人杨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经查:2015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刑)接到吕某某(已判刑)的邀约,到米易县攀莲镇转马路大桥处帮其打架,因对方未出现返回。2015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某又接到吕某某的邀约到攀莲镇激情广场舍文酒吧帮忙打架。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黄某某(已判刑)、张某某持刀进入“舍文酒吧”后,误将被害人向某某当成陈某砍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逃离米易县到成都打工。2017 年11 月13 日21 时许,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755 号唛哆哆KTV 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意识到罔顾法律帮忙打群架,持械聚众斗殴致人受伤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律,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又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还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当庭心生悔恨,希望以他为诫警醒年轻人守法。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是检察机关重要职责和任务。严厉惩处潜逃犯罪分子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追诉职责,既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的公益。对待犯罪者,我们将持续不懈地履行追诉职能,做到“稳、准、狠”的打击犯罪,为我县经济持续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和谐幸福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