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发、王某华盗伐林木一案,由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王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7年11月13日,我院受理米易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发、王某华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受理后,依法讯问了二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王某发对盗伐林木数量矢口否认,拒不承认砍伐的数目为3株,与同案犯王某华的供述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发砍伐的数量为3株。依靠口供认定不符合证据规则。为此,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人员结合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重新进行补充侦查,重点对犯罪嫌疑人盗伐林木数量进行补充鉴定。侦查人员、鉴定人员通过翻山越岭再次复核现场,对被盗伐树木现场剩余物等进行检查,作出了补充鉴定意见。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结合两次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形成证据组合,最终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发盗伐林木株数为3株9.7872立方米。据此,依法作出对被告人王某发、王某华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经审理,米易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证据组合链,确认所提供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据此,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罪并判处了有期徒刑。
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改变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摒弃纯口供定罪,充分收集和运用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制服罪犯是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官、法官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