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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刑执局监督纠正一起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违法案件
    时间:2018-04-26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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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依法监督纠正一起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违法案件。

    我院刑事执行局在开展剥夺政治权利档案检察工作中发现,2017年12月底,冯某某自带攀西监狱释放资料到米易县公安局得石派出所报到,其剥夺政治权利期为1年,得石派出所在冯某某报到后未宣布其附加刑的情况,也未建立监管档案。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冯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3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终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3年1月15日,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凉中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4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4年9月28日,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9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3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6年1月28日,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34刑更4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2017年12月20日,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34刑更15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2017年12月22日自攀西监狱刑满释放。

    我院认为米易县公安局得石派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百条的规定,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建立监管档案。为预防此类人员脱管、漏管,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对此类人员的监管力度,我院刑事执行局依法向米易县公安局得石派出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进一步规范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

    目前,该派出所已经建立冯某某的监管档案,并将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