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由米易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运输、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携带200多克冰毒从成都南下攀枝花,因害怕暴露让李某某找车到G5高速公路上接应。随后,李某某邀约张某某雇人开车一同前去接应。2018年3月29日23时许,刘某某和李某某分别驾驶的两辆携带冰毒的车辆在G5高速公路金江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本院依法对刘某某三人批准逮捕,并提出相关补充侦查意见。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刘某某除此次运输毒品外,还曾贩卖冰毒50克给他人,而李某某、张某某也曾多次从刘某某处购买冰毒20克用于个人吸食和贩卖。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扭转我县毒品过境严峻毒情的有效途径。本案以县级一审法院权限内最高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惩处三名被告人,彰显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信心和决心,有效遏制了米易毒品蔓延、滋生问题。
(公诉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