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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12-15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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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案件质量,规范执法办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本院已办结的案件从办案程序、实体、效果、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出评价的制度。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风险评估预警、涉案款物处理、卷宗装订、办案效果等进行全面审查评议。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查,通过对个案进行量化评分并确定案件质量等级。

    第四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方式分为定期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定期评查是每季度对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评查;重点评查是对投诉本院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评查,或按照检察长的要求对个案、类案组织评查;专项评查是适时组织、协调本院业务部门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

    第二章  评查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成立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 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具体负责每季度案件评查和案件专项评查工作。
        第六条 对于专项评查的案件,根据需要可抽调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参加。必要时邀请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查工作。

    第三章  评查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评查工作每季度评查一次。每次评查分为自查、评查、总结通报三个阶段。

    第八条 案件评查小组应对不立案、不捕、不诉、无罪判决、撤案、撤诉等“六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每季度末对办结案件进行自行评查并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自评表》,在下一季度第15日内统一移交到案管办接受评查。案管办按重点评查类案件和抽查案件,应按归档要求分季度归档。抽查案件由案管办每季度结束后确定抽查案件名称和数量。案件评查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评查小组成员评查案件质量,应按本办法明确的标准严格执行,认真制作评查笔录或填写《案件评查表》,根据案件得分提出案件等级建议后提交评查小组。对评查小组成员在评查本人或本部门承办案件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评查小组应在接受卷宗后的1个月内对重点评查案件及抽查案件进行评查。对于个案中评查出的问题,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关业务部门,各部门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并于通知整改之日起15天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案件等级必须由评查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对不合格案件提交应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应写出案件质量评查报告交领导小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经院领导审批后,每季度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对个案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结果公布后3日内申请复查,评查小组另行指派评查员在7日内进行复查。

    第四章  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评查标准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为合格案件,量化评分为60-70分(含70分)。

    (一)办案程序合法、规范,基本符合流程管理要求。

    (二)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内容齐备,立卷归档基本符合要求。

    (三)认定事实基本准确,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语言比较规范。

    (四)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般。

    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良好案件,量化评分为71-84分。

    (一)办案程序合法、规范,符合流程管理要求。

    (二)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内容齐备,立卷归档符合要求。

    (三)认定事实准确,叙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语言规范精练。

    (四)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优秀案件,量化评分为85分以上(含85分)。

    (一)办案程序合法、规范,符合流程管理要求。

    (二)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内容齐备,立卷归档整洁规范。

    (三)认定事实准确,叙述事实清楚、详略得当,论点选择准确、针对性强,论证说理充分有力、逻辑性强,适用法律正确,语言规范精练。

    (四)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显著。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一般质量问题案件:

    (一)办案的程序有瑕疵。

    (二)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备,立卷归档不符合要求。

    (三)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正确,但不影响案件正确处理。

    (四)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较差。

    (五)其他一般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为较大质量问题案件:

    (一)办案程序违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二)案件关键材料未归档。

    (三)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影响案件正确处理。

    (四)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差。

    (五)其他较大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质量问题案件:

    (一)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二)案件关键材料未立卷归档造成遗失,或遗失卷宗的。

    (三)案件处理被上级院、组织通报批评的。

    (四)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

    (五)案件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重大质量问题。

    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院目标考核管理,作为年度个人评优、晋级、晋职和部门评先的参考依据。

    对于评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在一个年度内出现1件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出现2件以上不合格案件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和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一个年度内部门出现2件不合格案件的,取消当年部门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一般质量问题案件、较大质量问题案件、重大质量问题案件,在本办法中统称为不合格案件,量化评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案件评查的量化评分标准详见《案件评查表》,此表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制订格式。

    第二十四条 遇本办法规定以外情况,由案管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

    2.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自评表

    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表